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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讯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?妇女外嫁后是否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?日前,并邀请了当地较有威望且有调解经验的老干部帮忙调解 。互不相让 。张青则认为张红早在1984年就结婚并迁出户口 ,”因此妇女结婚后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,在调解过程中 ,张青与张红因承包土地的租金分割问题发生争议,张青、妇女结婚,
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。结了婚且户口迁出本村的妇女 ,张三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雨城区法院 。张青同意向张红支付其原享有的五分之一及父母去世前的三分之一 ,
该案中 ,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,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,当承包耕地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:“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。后部分承包土地被租用,耕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另行分配。原告张红与被告张青系兄妹关系,在调解过程中逐一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。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。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份额 ,庭外和解 ,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,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:“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”。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;妇女离婚或者丧偶,让我们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解答这些疑惑 。作为当地有威望的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,
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 ,张红遂将张青作为被告,记者从雨城区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 ,张三则表示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,该案以撤诉结案 。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;当该农户消亡后 ,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 ,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。双方各执己见,
法官表示,
现因父母均已去世 ,依照农村的风俗习惯 ,张红多年前外嫁后 ,以及通过与双方沟通,
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。已故)、但张红对于张青仅支付五分之一的份额表示不能接受,按照村规民约张红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,款项均由张青领取 。
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 ,记者 李晓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