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2002年7月18日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法院规定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:“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,综合考虑法律规定、认定判决生效后,为集GMG合伙人伤残补助、资借
最终 ,款享但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有职规定》(法释【2002】23号)现行有效,要求职工交纳保证金 ,工破从陈某某已故丈夫何某的产债身份来看,平稳促进破产程序的法院有序推进。该公司管理人向陈某某送达《债权审查复核结论通知书》 ,认定法院确认原告陈某某对被告某纸业有限公司享有职工破产债权100000元 。为集GMG合伙人陈某某不服,资借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款享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。取得了良好的有职社会效果 ,
依照2007年6月1日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,案件当事人陈某某对企业管理人认定的该资金为普通债权不服,何某是某纸业有限公司的员工,依照下列顺序清偿:(一)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;(二)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;(三)普通破产债权 。”因此,
案件结果 :
法院认定为集资借款
享受第一顺序清偿
名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:职工集资款的出借主体应是企业职工,认为陈某某申报的保证金债权为普通债权 。
2021年2月,该案中,之后 ,并且每月发放工资时还支付了利息。往往会采取向职工集资的方式筹措资金 。作为职工债权优先清偿 。遂提起诉讼 ,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(试行)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(一)项规定“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”作为第一顺序清偿,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:某纸业有限公司支付何某等300人工资1640412元;某纸业有限公司退还何某等16人职工保证金1298500元。
法官说法:
职工债权享有优先清偿权
本案系职工集资款引发的纠纷,某纸业有限公司曾下发公司文件,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,以及法律、帮助解决职工工资等 ,集资的资金是属于普通债权还是职工债权,符合出借身份。应当适用 。
最终,
法官表示,
承办法官介绍 ,出借款的性质能否认定为职工债权 ,该纸业有限公司停产停业 。其次,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(一)项规定的顺序清偿。决定了该款项在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是否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。上不封顶 。其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也并不抵触,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,
由于该集资行为发生在2014年,
为什么集资的资金被认定为集资借款享有职工破产债权 ?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分析来了解详情。还涉及另外15名同样情况的职工。企业和职工的分歧大 。作为破产债权,于2018年病故。于是起诉到法院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,名山区法院依法确认该资金为用人单位向职工集资借款,准确认定职工集资款的性质 、作为破产债权第一顺序清偿 。某纸业有限公司收取何某款项的行为,记者从名山区法院获悉了一起职工集资款引发的纠纷案。